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公告
第16號
《云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第7次廳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
云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工程質量監(jiān)督工作導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竣工驗收條件
第三條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城建檔案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后組織進行。
第四條 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內的所有建設合同內容后組織進行。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在水、電、氣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經(jīng)檢測合格后組織進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應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審查:
?。ㄒ唬?nbsp;城市規(guī)劃、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
?。ǘ?nbsp;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結算書報送簽收情況;
?。ㄈ?nbsp;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方案及驗收組組成情況;
?。ㄋ模?nbsp;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ㄎ澹?nbsp;勘察、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ぃê职﹩挝豢⒐蟾妗①|量控制資料、安全與功能檢驗資料、建筑節(jié)能性能檢驗資料及驗收評定資料(電子版);
?。ㄆ撸?nbsp;質量檢測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情況報告;
?。ò耍?nbsp;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情況;
?。ň牛?nbsp;建設工程檔案初驗認可證;
(十)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申報書(附件1)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以上資料審查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申報書上明確是否同意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意見。
第三章 竣工驗收的組織和程序
第七條 竣工驗收組織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含分包)、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責任主體及有關機構項目負責人成立驗收組對單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組組成人員資格應符合要求。
第八條 驗收內容和程序
?。ㄒ唬?span> 驗收組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進行核查驗收;
(二)驗收組應對建設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進行抽查,確認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質量狀況;
?。ㄈ?nbsp;驗收組應對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四) 驗收組應對建設工程實體的觀感質量進行檢查,確定建設工程觀感質量等級;
?。ㄎ澹炇战M應對建設工程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對驗收組的竣工驗收組織、內容、程序進行監(jiān)督,確認驗收組對質量控制資料、安全與功能檢驗資料、觀感質量及實體質量的驗收意見。
第十條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驗收意見時,應協(xié)商解決,待意見統(tǒng)一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15日內到建設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時應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超限高層建筑結構的抗震專項審查批準書);
?。ㄈ┙ㄔO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ㄋ模┛辈?、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五)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六)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
(七)城市規(guī)劃、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ò耍┦┕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ň牛┳≌こ獭蹲≌こ藤|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ㄊ┕こ淘靸r管理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結算價備案表(按規(guī)定結算價必須備案的項目);
?。ㄊ唬┙ㄔO工程檔案初驗認可證;
?。ㄊ┓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附件2)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于竣工驗收備案后6個月內將城建檔案初驗整改后形成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所有權時,建設工程所有權辦理機構應核查建設工程是否通過竣工驗收備案,未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建設工程所有權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